关于印发《无锡市政产学研和国际科技合作专项计划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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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无锡市政产学研和国际科技合作专项计划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科计〔2009〕46号
锡财企〔2009〕13号
各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
现将《无锡市政产学研和国际科技合作专项计划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无锡市政产学研和国际科技合作专项计划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科技局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创业促进经济转型的六大行动〉的通知》(锡委发〔2008〕77号)精神,我市设立政产学研和国际科技合作专项(以下简称专项)。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计划及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产学研和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包括政产学研和国际科技合作共建的重大创新载体、政产学研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院士工作站、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外资研发机构及工作人员补贴、政产学研和国际科技合作中优秀合作项目、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第三条 本专项由无锡市科技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和无锡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四条 本专项资助范围是在无锡市区范围内实施的政产学研和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
重点支持:
(一)重大创新载体。是指依托各类科技园区、经济开发区,联合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际著名公司等合作共建,为科技成果的培育和转化,以及我市重点支柱产业的集聚发展、产业升级和新兴高科技产业的培育和发展提供强大支撑的重大创新载体。
(二)政产学研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联合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际著名公司等开展的,在突破制约我市重点支柱产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瓶颈、培育高科技新兴产业、解决农业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突出问题等方面进行的科技合作和成果转化项目。
(三)院士工作站。是指我市重点企事业单位引进“两院”院士及其创新团队,通过开展长期的科技合作,引导高端人才向我市企事业单位集聚,从而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所建立的院士工作机构。
(四)合作院校在锡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是指与我市建立合作关系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加快本单位科技成果在我市实施转化,推动双方间科技合作和交流,在锡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
(五)在锡设立的外资独立研究机构或在锡外资企业在本地区建立的研发机构,主要为本地企业提供优惠或免费服务的。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年度计划。市科技局根据确定的年度计划,编制发布《无锡市政产学研和国际科技合作专项资金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导项目组织和申报工作。
第六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七条 符合专项资助范围和《指南》规定的项目,其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是在无锡市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申报,优先支持已与无锡市政府签订全面合作协议和科技合作协议的院校。
(二)合作各方已签订合作协议,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合理界定知识产权权属及各自责任与义务,确保科技成果在本市企业应用转化;
(三)申报单位具有相应领域创新领军人才和团队优势,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条件保障。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申报院士工作站,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合作任务;
(二)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能为院士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他后勤保障,并已形成较完善的院士进站工作的支撑条件和服务规范;
第九条 国内外合作院校和国际著名公司在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或外资研发机构的,由合作院校地方合作部门或企业统一申报,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锡设有专门工作场所或专门的研发机构,配有专人负责科技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工作,外资研发机构需要配备专门的仪器设备等条件;
(二)具有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广的工作实绩,外资研发机构需具有研发项目成果和一定的推广成果。
第十条 市科技局按规定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或可行性论证。通过审定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共同下达。
市科技局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市财政局负责按相关规定拨付经费。各区级按相应的规定进行匹配。
第四章 管理与考评
第十一条 对审定立项项目按照《无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和考评。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申报书和科技合同书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区财政局、区科技局、省级及以上经济开发区应落实地方配套经费,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项目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进行跟踪管理与监督考核。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专项经费的依据。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并按规定进行独立核算。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照合同约定实施的,按相关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对违反财政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挤占及骗取专项经费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江阴、宜兴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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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无锡市科学技术局